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八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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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远离传销,从我做起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3-10-18 15:18:45 点击次数: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普法小课堂:远离传销,从我做起

一、什么是传销?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学生易受骗的原因?

1、思想单纯型:这类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很容易相信他人。

2、爱慕虚荣型:这类学生有一种攀高枝的心理,在对方向自己讲了一些令人向往和羡慕的话语后,就不自觉被深深吸引了。

3、结交广泛型:这类学生交际面广,抱着“多个朋友多条路”的心理,随意答应某些人的要求,结果上当受骗。

4、贪图小利型:这类学生往往为蝇头微利所吸引。行骗者多先提供某种免费产品,再邀其参加某种活动进而骗取财物。

5、明知故犯型:这类学生知道有些事情是不可能的,但看到有些人做一件事成功了,就盲目地跟风而上,岂不知刚才那人是个托儿,最后让人骗了还不知道。

6、其他原因:除了自身原因外,学校和家庭相关的防范教育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为,一般而言,青年学生在进入社会前,主要活动范围就是家庭、学校,对外面的社会缺乏直接的和客观的认知,难以应付违法犯罪分子处心积虑“发明”出的形形色色的骗术。


三、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1)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2)传销活动人员认定和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①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③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④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⑤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4)“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5、传销资金受保护吗?

    传销不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拉人头为手段,组成金字塔形人员网络,从参与者的盲目投入中抽取提成,并层层抽取利润。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资金不受法律保护,常常血本无归。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已明确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传销投入资金一律没收,不予返还

同学们,通过了解上边的法律、条例,大家应该都清楚了,在传销活动中无论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一般参与者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刑事处罚亦或是行政处罚,都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住:远离传销,从我做起!